二、對方派船合同運輸條款
1.對于FOB出口合同,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前30天,向買方發出準備裝船通知。買方應從賣方發出通知之日起20天內,將裝貨船只的船舶規范和預計到港日期等通知賣方和裝港的船務代理公司。
2.在我國港口裝貨所發生的理貨費,應在合同中明確由買方或船方負擔。因為我國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請理貨和收受貨物,賣方不負擔此項費用。
3.以FOB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船邊至船艙的裝船費(包括絞車費、開關艙費、墊艙物料費、理艙和平艙費以及在船上的有關工力費用等)概由買方負擔。如為FOBST條款,上述費用則應由賣方負擔。
三、簽訂出口貿易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我外貿企業執行出口合同的實踐中,常因一些合同中的漏洞與差錯而貽誤了合的正常履行,不僅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還往往形成了外商對我方信譽的不良印象。
在我出口合同中經常容易出現的漏洞與差錯主要有:合同的客戶名稱寫得不全或字母不準;客戶的電掛、電傳、傳真等忽略或忘記寫上;價格計算有誤或阿拉伯數字與相應的大寫不符;包裝條款含混不清;合同條款不明確或前后矛盾;嘜頭標記不明確;目的港選擇不當;裝運港規定過死或出現原則錯誤;裝運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以上種種,雖然并不都同時發生在同一個合同內,往往不易引起我們的注意,然而就是這些漏洞與差錯影響了很多出口合同的正常履行。 簽訂合同是為了執行。為了切實提高合同質量,減少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差錯與問題,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切實注意以下各點:外貿企業的運輸部門更應對出口合同的有關條款嚴格把關,以堵塞漏洞。 上一頁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