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不以聯運方式承辦運輸的條件下,一般不接受內地城市為目的地的條款。 對于內陸國家的貿易,應選擇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為目的港。
3.關于出口轉船的條款
(1)貨物出口至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但沒有固定船期、航班較少的港口,必須訂明“允許轉船”,以利裝運。
(2)對某些數量較大的商品或需要運往條件差的港口時,應考慮到港口吃水限度和派船的可能條件,在合同中訂明“允許轉船及分批裝運”的條款。
(3)凡是“允許轉船”的貨物,不能接受買方指定中轉港、二程船公司和船名的條件,也不要接受在提單中注明中轉港和二程船舶名聽條件。 4.關于裝卸費負擔的條款 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對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釋和不同的習慣作法,因此,我們在簽訂C&F或CIF的出口合同時,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由誰負擔,以免扯皮。
5.簽訂運輸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關于限期運抵目的港的條款對買方提出限期運抵目的港的要求應予重視,但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規定限期運抵目的港的條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難保證到達目的港的時間。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限期運抵目的港時,需事先征求運輸部門的意見。
(2)關于指定船舶或限制航線的條款。 船舶及4艘4300TEU大型集裝箱船,屆時海陸也將有4艘4000TEU船舶。在合同中一般都不能接受由買方指定裝某國籍船,某班輪公司船及限制船型、船級或航線等條款。對于買方要求指定裝船部位的條款,要作具體分析,合理的應予接受,如腸衣必須裝在水線下,對于不合理的要求,則不能接受。
(3)關于指定裝卸碼頭,倉庫的條款。 對于買方要求指定裝卸碼頭及倉庫的條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況,應根據貨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裝卸碼頭及倉庫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4)關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單問題。 對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裝運,同時簽發租船提單(B/L UNDER CHARTER PARTY)。對于這種提單,銀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商定雙方可以接受的提單,以便作出相應的安排。
(5)關于大宗貨的溢短裝條款 對于大宗貨物,應訂明溢短裝條款。一般為增減5-10%。由船方選擇,而不是由貨方選擇。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