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私營公司之間簽訂的礦業協定確定了礦業活動中有關財務、會計和社會等方面的條款和條件。希望在貝寧從事礦業活動的任何公司必須在該國建立總部,并委派代表。私營公司可以就許多條件,例如工作計劃、投資強度和參與程度等與政府進行談判。貝寧政府有權自動參與在本國成立的礦業公司。在實施新的礦業法之前,政府參與的程度目前正在審議。
自1994年以來一直在審定礦產法,其目標主要包括:
(1) 簡化采礦許可證審批程序;
(2) 延長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3) 建立人工和半工業開采方法的特別分類;
(4) 改善財政條款和條件;
(5) 限制政府的股權最高不超過10%。
五、相關經濟政策與稅費
1.投資政策
1990年5月9日,貝寧頒布了投資法。投資法規定不論國內投資者還是國外投資者均享受平等待遇。生產性企業的投資可按地區不同分別享有5年、9年免稅待遇。經政府確認在工業、采礦業、漁業、農業和旅游業等領域內的投資,投資者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類和特殊類兩種不同的財稅政策。
(1) 享受優惠政策的規定為:企業投資額在2000萬~5億非洲法郎之間并至少雇用5名貝寧籍工人,企業在投資期內免征設備、原材料的關稅和稅收(包括地方道路稅和統計稅),并根據投資地理條件的不同而免征5~9年的收入所得稅。企業投資額在5億~20億非洲法郎之間并至少雇用20名貝寧籍工人,企業投資額在投資期間免征設備、原材料的各類邊境稅和免征出口稅以及利潤稅。企業投資額在30億非洲法郎以上,在稅收和關稅上與上類企業享受同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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