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過上述工作,如果發現油、氣要開采,應與突尼斯石油公司(ETAP)簽訂共同風險合同。如果ETAP 參加入股,則應承擔已花費用的份額。
(4)為鼓勵油氣投資,適當降低有關的稅率和礦區使用費,降低的程度可根據投資額比例、所得利潤的多少進行調整。
(5)投資者可將投資利潤自由轉到國外。
六、礦業管理部門
工業和能源部是突尼斯礦業的政府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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