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礦許可證為期 2 年,不得轉讓礦權。
、 寶石勘探許可證期限 4 年,可延期 2 次,每次最多為 2 年。
、 其他礦產勘探許可證有效期為 5 年,可延期 2 次,每次延期 5 年。
、 符合下列條件者勘查許可證可續期:證明上一期勘查期間遵守了有關合約;提交上一期勘查工作的技術報告、附詳細圖件和資料;提交初步的工作及相應的費用計劃;負責官員對技術報告和工作計劃的批準書。
、 在勘查許可證面積范圍內,許可證持有人在履行有關條例后有權獲得采礦許可證或出讓許可證。
采礦許可證的主要內容是:
、 采礦許可證期限 30 年,在前一有效期內履行合法的和規定的義務之后,可延期若干次,每次延期巧年。
、 采礦許可證持證人有權在地面面積已定、深度不限的范圍內從事許可證所授予的所有普查、勘探和開采所屬礦產資源活動。
、 采礦許可證授予持證人以從事選礦、冶煉、加工、化學處理等所有一切與礦產有關活動的權利。
、 下列諸種情況不授予采礦許可證:不執行勘查許可證,或開采許可證所定范圍確定的義務;沒有發現可采礦床;未提交與礦床規模相應的生產和投資計劃書,未提交就執行委員會所定開發目標的活動計劃書;未證實具有實施計劃的有效技術手段和資金來源。
新礦業法要求礦業地籍注冊局和有關部門要在規定時間內對礦業或采石場的申請作出決定,自遞送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應得到地籍說明意見,自申請資料和地籍意見轉遞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得到并轉發部長的決定,自部長決定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得到指令、通知和頒布的決定。自 2002 年 4 月起,世界銀行參與了剛果(金)政府制定礦業法的條款及地籍事務的準備工作,這對于剛果中央、省和地區地籍工作的開展和建立非常有益,F在中央礦業地籍注冊局窗口已對礦業開發者開放,按照剛果礦業法和相關條款開展了采礦和采石場開采權的地籍注冊工作。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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