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六條 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合同的當事人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止實施石油作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入對外合作區塊進行石油勘查活動或者與外國企業簽訂在對外合作區塊內進行石油開采合作協議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未向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及時、準確地報告石油作業情況的,未按規定向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提交資料和樣品以及技術、經濟、財會、行政方面的各種報告的;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未經批準,擅自實施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使用石油作業的數據、記錄、樣品、憑證和其它原始資料或者將其轉讓、贈與、交換、出售、發表以及運出、傳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笆汀,是指蘊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經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氣。
。ǘ瓣懮鲜唾Y源”,是指蘊藏在陸地全境(包括海灘、島嶼及向外延伸至五米水深的海域)的范圍內的地下石油資源。
。ㄈ伴_采”,是指石油的勘探、開發、生產和銷售及其有關的活動。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