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石油工業的發展,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石油資源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
第四條 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參加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的合作開采活動及其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接受中國政府有關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參加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的投資和收益不實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外國企業在合作開采中應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在國務院批準的合作區域內,劃分合作區塊,確定合作方式,組織制訂有關規劃和政策,審批對外合作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
第七條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負責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經營業務;負責與外國企業談判、簽訂、執行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享有與外國企業合作進行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專營權。
第八條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按劃分的合作區塊,通過招標或者談判,與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合同。該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后,方為成立。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也可以在國務院批準的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與外國企業簽訂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該合同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第九條 對外合作區塊公布后,除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外國企業進行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活動外,其他企業不得進入該區塊內進行石油勘查活動;也不得與外國企業簽訂在該區塊進行石油開采的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