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最高環境溫度如果不是+40℃,則應標出相應數值;
d. 防爆合格證編號;
為保證安全而指明在規定條件下使用者,則在合格證編號后標上符號“x”,并須在電氣設備的技術 條件和使用說明書中詳細說明。
e. 產品出廠日期或產品編號。
15.3 銘牌、警告牌須用青銅、黃銅或不銹鋼制成,其厚度須不小于lmm;但儀器、儀表的銘牌、警告 牌厚度可不小于0.5mm。
第五篇檢驗
16 檢驗程序
各單位按本標準試制的電氣設備,其檢驗程序應符合GB 3836.1第31章的規定。對已取得“防爆合格證”的產品,其他廠生產時,仍須重新履行檢驗程序。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部南陽防爆電氣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項云林、楊菊珍、張暈、徐文彪、萬宗周、頤理腸。
本標準委托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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