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進風端:IP20;
b. 出風端:IPl0。
12.7.2 立式電動機,外物不得垂直落入通風孔。
12.7.3 風扇、風扇罩、擋風板須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并可靠固定;在承受GB 3836.1中21.1條規定的試驗后,靜止部件與活動部件不得相互碰撞或摩擦。
12.7.4 正常運行時,風扇與風扇罩、擋風板及其緊固件的間距須不小于風扇最大直徑的1/100,但 最小為lmm。
12.7.5 風扇材質為塑料時,則按GB 3836.1第25章規定的方法測得的表面絕緣電阻值須不大于 iX10*9Q。當風扇的圓周速度低于50m/s時,可不按此規定。
12.7.6 風扇如用輕合金制成,則含鎂量須不大于0.5%。
12.8 電動機上的保護、報警等輔助裝置,須符合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的有關標準要求。
注:隔爆型或本質安全型的輔助裝置與無火花型電動機聯用時,僅用于2區爆炸危險場所中適合該防爆型式的類別 和級別的氣體。
第三篇試 驗
13 型式試驗
13.1 電氣設備的電氣性能試驗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13.2 電氣設備的其他有關試驗須符合GB 3836.1第四篇的規定。
14 出廠試驗
制造廠須對每臺產品按圖紙和技術條件的要求進行檢查和試驗,保證每臺產品性能符合已檢驗合格的樣品性能。
第四篇 標 志
15 標志
15.1 電氣設備外殼明顯處須設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紋標志“Ex”;小型電氣設備及儀器儀表可采用標志牌鉚在或焊在外殼上,也可采用凹紋標志。
15.2 電氣設備外殼明顯處須設置銘牌,并可靠固定。
銘牌須包括下列內容:
a. 銘牌右上方應有明顯標志“Ex”;
b. 防爆標志,并順次標明防爆型式n;類別符號Ⅱ;溫度組別或最高表面溫度。如有必要,則應在類別符號n之后標注級別符號A、B或c;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