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須符合GB 3836.1中3.2條的規定
注:對于電動機,除非訂貨時另有要求,一般可按T3組設計制造。
5.2 電氣設備正常運行時的允許最高表面溫度須符合GB 3836.1中4.1條表1的規定。
注:非周期性工作制或非頻繁起動的電動機,起動時的最高表面溫度,可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5.3 電氣設備的運行環境溫度,須符合GB 3836.1中4.2條的規定。
5.4 電氣設備的允許最高表面溫度須低于電氣設備上標志的組別溫度。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a. 對于總表面積不大于iocm2的元件(例如:晶體管或限制小功率電路能量的電阻器),其最高表面溫度相對于實測引燃溫度至少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時,該元件的最高表面溫度允許超過電氣設備上標志的組別溫度:
對于T1、T2、T3組設備為+50℃;
對于T4、T5、T6組設備為+25℃。
b. 對于只適用于某一種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電氣設備,如經試驗證明,其最高表面溫度比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最低引燃溫度至少低50℃時,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允許超過標志的組別溫度,且須在銘牌上標明限制使用的條件和最高表面溫度。
6 外殼
6.1 外殼的防護等級須不低于下列要求:
a. 絕緣帶電部件的外殼:IP44;
b. 裸露帶電部件的外殼:IP54;
c. 安裝在清潔室內并有專人經常維護管理的電氣設備外殼(接線盒和裸露帶電部件除外):IP20。
注:電氣設備銘牌上須注明受到限制的使用范圍。
6.2 外殼的機械強度須符合GB.3836.1第21章的有關規定。
7 接線裝置
7.1 接線盒
接線盒結構尺寸的設計,須便于接線,并留有適合于導線彎曲半徑的空間,還應保證正確連接電纜后,其電氣間隙、爬電距離須符合第10章和第11章的規定。
接線盒內壁須均勻地涂耐弧漆。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