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型式檢驗
6.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 產 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 式 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 常 生產時,每隔五年進行一次.
d. 產 品 停產兩年后,恢復生產時;
e. 出 廠 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 家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2.2 接線盒型式檢驗項目按表7規定進行。
MT 429一19956.2.3 抽樣:按GB 10111的規定進行,抽樣基數為30臺,抽樣數量至少為六臺。
6.2.4 判定規則對關鍵項目,如有一臺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對重要項目,如有兩臺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如有一臺項不合格,則加倍復查,復查中若仍有一臺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3 接線盒必須經國家煤礦防爆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及煤炭工業部指定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并取得其“防爆合格證”后方可生產。
7.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接線盒外殼明顯處應設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紋標志“Exd1"和煤礦安全標志"MA".
7.2 接線盒外殼明顯處應設置厚度不小于0.5mm的銅質或不銹鋼質銘牌,并可靠固定。銘牌上應清晰地標注下列內容
a. 產 品 型號和名稱;
b. 額 定 電壓和額定電流.
c. 防 爆 標志(Exdl);
d. 防 爆 合格證編號和安全標志編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