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采礦權評估工作要選用正確的評估方法,對經濟、技術參數的選取、要有依據、正確、合理、合法。
采礦權評估中要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假設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評估報告要符合規范,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合理理解評估報告和評估結論。
(6)采礦權評估報告要由評估機構出具,由執行該業務的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及相關從業人員負責估算和編制。
(7)采礦權評估中,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要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8)評估機構和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應該對采礦權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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