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定期檢驗只做鋼絲破斷拉力和反復彎曲兩種試驗。
4.2.1 以同一公稱直徑的鋼絲為一組,鋼絲的破斷拉力應不小于該組鋼絲平均破斷拉力的90%。
4.2.2 用作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光面繩,鋼絲的反復彎曲次數應不低于新繩允許彎曲次數的90%;用作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AB類鍍鋅繩,鋼絲的反復彎曲次數應不低于新繩允許彎曲次數的85%;用作升降物料的光面和鍍鋅繩,鋼絲的反復彎曲次數應不低于新繩允許彎曲次數的80%。以上百分數計算的結果應修約為整數(如表1所示)。
4.2.3 鋼絲的公稱抗拉強度和公稱直徑均應以新繩驗收檢驗時確定的數值為準。
注:
1 當沒有新繩的原始數據時,應以同一公稱直徑鋼絲的平均破斷拉力所對應的平均抗拉強度上靠MT716標準中的公稱抗拉強度級,作為該直徑鋼絲的公稱抗拉強度。
2 當用戶沒有提供鋼絲的公稱直徑時,可用實測直徑進行計算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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