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稅: 2000年政府進行了稅收系統調整,將礦業公司所得稅率從35%下降到30%,紅利預扣稅降至10%。公司被允許在總收入中扣減25%的勘探費用。新的稅收制度只適合于正進行中的項目,并保證項目財務期內財務制度的穩定性。
石油項目和大型礦業項目還遵守以項目為基礎的稅收評價。除某些特殊情況例外,這類項目的納稅人按照這一項目納稅,其他活動并入該項目一起計算。
2)超額利潤稅:當納稅人已經收回投資,并且凈現金流超過特定收益率繳納超額利潤稅。對于石油項目特定收益率為27%,超過該值,對于凈現金收益征收50%的超額利潤稅。對于天然氣項目特定收益率為20%,超過該值部分,按30%的超額利潤稅。對于邊遠地區的石油項目,特定收益率為20%,超過該值,對于凈現金收益征收35%的超額利潤稅。對于大型礦業項目,特定收益率為20%,或按當年美國國庫券的平均利率加12%,具體由納稅人選擇。超過此特定收益率者,按照35%的稅率征收超額利潤稅。2000年稅制調整時將礦業項目的超額利潤稅的特定收益率(起征點)降至15%。
3)權利金:所有項目生產的石油和礦產應按照2%的稅率向國家繳納權利金。這項收入分配給省政府和土地所有者。對于礦業經營來說,當礦產品不經過精煉出口,按照出口離岸價計算權利金。如果礦產在巴布亞新幾內亞精煉,則按照冶煉廠收益計算權利金。對于石油經營,按照井口石油價值計算。在2%的權利金中,1.25%可以從所得稅應稅收入中扣減,其余0.75%享受稅收減免。
4.環境管理
保護環境是巴布亞新幾內亞憲法規定的義務。環境與保護部是政府負責環境保護的主要機構,管理和監督所有資源開發項目。目前該國頒布的主要環境法規有:環境規劃法,要求具有較大環境影響的項目提交環境計劃;環境污染法要求向環境排污者領取許可證。水資源法對于向水資源所有者支付補償、正式進入權、取水權和用水許可做出詳細規定。保護區法對于具有特別生物、地貌、地質、歷史、科學和社會意義的地區提供保護。海洋廢物傾倒法規定向海洋傾倒廢物需要領取許可證。
五、礦業投資環境國際評價
巴布亞新幾內亞礦產資源非常豐富,但經濟發展落后,基礎設施較差,勞動力素質相對較低,社會治安有待改善。加拿大Fraser 研究所發布的2006/2007年度全球礦業公司調查結果中,巴布亞新幾內亞礦業投資環境的總體評價排位中后,但在調查的亞太地區9個國家中(不包括澳大利亞)排位居中前水平,其中代表政治穩定性、政策解釋、法規實施、環境、環境控制、稅收、土地占有制度、相關經濟協議、地質數據庫、安全和勞工問題等項指標的“政策潛力指數”排在60位,在亞太9 國中排位靠后,位于蒙古和菲律賓前面列第7位(表2)。這項指標比上一年度有小幅提高,上一年度全球排位為63位,為倒數第二位。在現行法規和土地限制條件下其礦產潛力排位為40,居中后水平,但在亞太地區居首位。如果不考慮土地使用限制和政策影響其礦產潛力排位第10,居世界前列,但比上一年度的第1 位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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