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地太平洋公司初期持有拉穆鎳鈷礦項目8.56%股份,不過在償還項目融資債務后其持股將提高至11.3%。該公司還擁有以市場價再購入拉穆鎳鈷礦項目9.25%股份的選擇權,如果執行,其總持股將提高至20.55%。拉穆鎳鈷礦預計擁有1.43億噸礦石資源量,其鎳含量和鈷含量分別為1.01%和0.10%,其中50%左右已經確定為儲量。按照鎳年產量3.28萬噸和鈷年產量3280噸估算,該礦開采周期將超過20年。礦山開采的礦石將通過一條132公里泥漿管道運往拉伊海岸(Rai Coast)巴薩穆克灣(Basamuk Bay)的一座加工廠。該礦將于2009年下半年投產,預計年產32800噸鎳、3280噸鈷,運營期將超過20年。開發成本預計為8億美元(25億基納),加工廠和礦場基礎設施項目預計將于2007年4月開工。另據報道,2006年11月中國吉林鎳業集團公司加入了該合資項目。中國金川集團公司也正進行談判準備加入該合資項目。
四、礦業管理
巴布亞新幾內亞礦業的政府主管部門是礦業部和石油能源部,分別管理固體礦產資源和油氣資源。
1.礦業權管理
巴布亞新幾內亞1992年分別頒布了礦業法和石油法。建立了管理礦產和石油資源的現代特許權制度。法律規定,礦產和石油資源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政府有權授予礦產和石油的勘查和生產的許可證。1992年礦業法規定了固體礦產礦業權的種類,礦業開發合同的形式,租金、相關費用和權利金的支付,租地權益和交易的登記,對受影響土地占有者的補償等。礦業法中對于大規模經營規定的主要礦業權有勘探許可證和特別采礦租約。對于中小規模礦山經營規定的礦業權有采礦租約和砂礦開采租約。此外還有一些輔助權證,例如采礦通行權等。具體規定如下:
1)勘探許可證:期限不超過2年,可以延長2年,最大面積不超過2500平方公里。擁有在規定地區勘查某些礦產的獨占權利。
2)采礦租約(ML):期限不超過20年,可以延長10年,該租約通常是針對中小規模礦山和一些砂礦開采。租約持有者必須依據批準的開發建議和其他采礦租約規定的條件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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