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戶,通常是在交貨期前1個月確認L/C已經收到,收到L/C后業務員和單證員應分別審查信用證,檢查是否存在錯誤,交貨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問題,如有問題應立即請客戶改證。
這里著重介紹信用證付款方式,落實信用證通常包括催證、審證、改證三項內容:
1、催開信用證,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買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按時開立信用證,這是賣方履約的前提。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時國外進口商在市場發生變化或資金發生短缺的情況時,往往會拖延開證。對此為保證按時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提醒對方按合同規定開立信用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特別是大宗商品交易或買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我駐外機構或中國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審核信用證,要著重審核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的保證文件,但銀行的信用保證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為條件的,所以,開證銀行的資信、信用證的各項內容,都關系著收匯的安全。為了確保收匯安全,收到國外客戶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后,應立即對其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的內容與合同條款應該一致。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和合同的順利執行,銀行及出口企業收到國外客戶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后,應立即對其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資信能力、付款責任、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出口商則著重審核信用證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證后,應認真審核信用證的中的有關條款,如裝運期、裝運港、目的港、結匯日期等等,尤其應注意某些特殊條款,如是否可分批裝運,是否可以轉船等等,要根據貨物出運前的實際情況決定對信用證中的有關運輸條款是否接受、修改或拒絕。
3、修改信用證,是對已經開立的信用證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的行為。信用證的修改可以是開證申請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
在實際業務中,出口企業在對信用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后,當發現問題時,通常還應區別問題的性質進行處理,有的還須同銀行、運輸、保險、檢驗等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共同研究后,方能作出適當妥善的決策。一般說來,凡是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履行和收匯安全的問題,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修改,并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用證通知書認可后才可裝運貨物;對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經過適當努力可以做到的,則可酌情處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證規定辦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