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本規定第十三條(四)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 (二)超過本規定第十三條(六)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傭金; (三)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后收的對外支付; (四)償還外債利息; (五)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利息,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人的付息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七條 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外的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ㄒ唬┰诰惩馀e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持合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及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ǘ⿲ν庑麄髻M、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有關函件;
。ㄈ┰诰惩庠O立代表處或者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年度預算經費,持主管部門批準設立該機構的批準文件和經費預算書;
。ㄋ模﹪医涛瘒饪荚噮f調機構支付境外的考試費,持對外合同和國外考試機構的帳單或者結算通知書;
。ㄎ澹┰诰惩廪k理商標、版權注冊、申請專利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所需費用,持合同和發票; (六)因公出國費用,持國家授權部門出國任務批件! 上述(一)至(六)項以外的非經營性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以后,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九條 居民個人的因私用匯,按照《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和《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幣收益,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ㄒ唬┤嗣駧糯婵罾,持人民幣存款利息清單; (二)房產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產租賃合同和房產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三)其他資產的收益,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收益清單!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后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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