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ㄋ模┻M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
上述(一)至(四)項下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 (五)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六)出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傭(暗扣)和5%的明傭(明扣)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持出口合同或者傭金協議、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出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ㄆ撸┻M口項下的尾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驗貨合格證明;
。ò耍┻M出口項下的資料費、技術費、信息費等從屬費用,持進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或者收費單據及進口或者出口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說明書; (九)從保稅區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一)至(八)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ㄊ⿲@麢、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者協議; (十一)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和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的證明;
。ㄊ┚惩獬邪こ趟璧耐稑吮WC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第十四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憑用戶提供的支付清單先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兌付,事后核查: (一)經國務院批準的免稅品公司按照規定范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二)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三)民航、海運、鐵道等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 (四)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下列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后,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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