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和省域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兜V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分別規定了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管理權限。
在管理方式上,礦業權由計劃經濟時期的無償取得轉變為有償取得,《礦產資源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兜V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分別規定了探礦權和采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
礦業權可以轉讓。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將有償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給他人,稱為二級市場,但這個轉讓不是自由轉讓,而是需要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批準的!短降V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