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管理有其一整套符合資源開發規律的規定,《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為了保護資源保障發展,必須保證礦產資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在受理礦業權申請時需要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提供礦產資源儲量信息、掌握礦業權評估價款、開采技術條件等;審查礦業權申請人的資質,其中包括資金情況、從業人員的專業和結構;審查礦業權申請人的開發利用方案,需要提出資源利用和保護、礦產品總量控制、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等各種定性和定量的約束性指標,而要做到這一切,必須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管理工作人員也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這些只有地質礦產管理部門能夠勝任,其他行政機關包括法院都無法替代。
否則,對礦業權人資質和開發利用方案無法盡到審查義務,會對礦產資源的開發造成破壞。文前所列舉的案例就是一個典型。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