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經批準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
5.企業法人代碼證(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
6.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已在注冊地辦理了外匯登記的企業,其在境內異地或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再單獨辦理外匯登記。
(三)海關
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同意。外國投資者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和物料,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憑批準的企業合同和進口設備,物料清單,領取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不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原批準該企業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驗放。
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進口時予以保稅,由海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登記手冊》進行管理。生產用車輛包括運輸用貨車、特種車和客貨兩用車。
對進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磨料、燃料,經海關核準后,可以免稅。
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包括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均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企業合同或者進出口合同驗放。
勞動爭議仲裁
1.外商投資企業(合資、合作、獨資)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當事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