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但屬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由國務院批準。
使用現有建設用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供地方案等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地方案的要求,向外商投資礦業企業具體提供建設用地,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出讓或出租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外商投資礦業企業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以劃撥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方式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外商投資礦業企業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
外商投資礦業企業使用的土地,應當依法持有關批準文件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3,取得土地使用權。
環保、外匯及海關
(一)環保
外資建設項目在辦理企業設立申請之前,必須向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規模、產品方案、工藝、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等有關材料,并根據其要求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手續。外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權限,由與批準設立外資企業審批機關同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外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企業外匯登記的管理機關。
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
3.企業成立的批復文件正本、外經貿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