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更礦區范圍;
2.變更開采主礦種;
3.變更開采方式;
4.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4.變更礦區范圍的,如資源量變動較大,應對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修改,并報登記機關審查批準。申請縮小礦區范圍的,一般應提交劃出范圍開采狀況報告、儲量情況和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并提交變更后的礦區范圍圖。變更擴大礦區范圍的,應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并提交變更后的礦區范圍圖。變更開采主礦種和開采方式的,應提交相應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礦區范圍圖。變更企業名稱的,應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和變更后的法人營業執照。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做出審查決定后,同意登記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知采礦權申請人交納有關費用后,換發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截止年度應與原采礦許可證一致;不同意登記的,說明理由,將申請登記資料退回。
(二)采礦權延續登記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在有效期期滿前的30日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應提交的資料:
1.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做出審查決定后,同意登記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知采礦權申請人交納有關費用后,換發采礦許可證;不同意登記的,說明理由,將申請登記資料退回。
(三)采礦權注銷登記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應提交的資料:
1.采礦權注銷申請登記書;
2.礦區范圍圖;
3.閉坑地質報告及批準文件;
4.有關地質資料匯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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