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礦產資源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
2.礦山建設規模、服務年限要與申請開采的儲量相適應;
3.礦山建設體現規模生產、集約化經營的方針;
4.保護已有探礦權、采礦權人利益。申請人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區與已設立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塊范圍、礦區范圍重疊或有其他影響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批礦區范圍時應以不影響已有的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權益為原則。一個礦山原則上只能審批一個采礦主體。不能違法重疊和交叉設置采礦權。
審批意見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同意開采的礦種、儲量及礦區地理位置;
2.以國家標準坐標標定的礦區范圍(標明坐標的拐點數及開采深度);
3.對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意見和要求(包括礦山建設規模、礦山預計服務年限、礦產資源開發綜合利用、綜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礦區范圍預留期限;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審批意見須及時送申請人,抄送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等。
(四)礦區范圍預留期限
礦區范圍劃定后各級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該區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礦權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3年,中型礦山不得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得超過1年。
二、礦區范圍劃定后,申請人應做的主要工作
礦區范圍劃定后,申請人應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的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并
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須由合法的評估機構對采礦權價款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采礦權價款經確認后,申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采礦權價款的處置。
非企業探礦權人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企業設立手續,并依照承諾,到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
礦區范圍劃定后,采礦權申請人,應每半年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礦山建設項目和企業設立的有關進展情況。采礦權申請人逾期不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未領取采礦許可證的,視為自動放棄采礦權申請,礦區范圍不予保留,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在該礦區范圍內受理其他采礦權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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