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持問題導向,明確不同類型水害防治工作要求。一是將地表水、頂板水、底板水、老空水等四種不同類型水害的防治要求分類歸納并細化補充,列入《細則》第五章前四節。二是針對老空水害事故占比高的特點,總結近年來老空水透水事故教訓和有效的技術手段,對受老空水害影響煤層實行分區管理,較大篇幅增加了關于老空水害防治的技術管理要求。如:《細則》第七十七條根據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實到位程度,對受老空水影響的煤層按威脅程度劃分為可采區、緩采區、禁采區進行分類管理;老空水防治內容中新增了對老空水開展調查、探查、隔離、疏放等防治工作的具體要求。三是吸納了部分礦區地面區域治理、水害監測預警等先進技術、做法和經驗,補充底板水害的地面區域治理、突水監測預警系統等有關要求。如:《細則》第九條要求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采用微震、微震與電法耦合等科學有效的監測技術,建立突水監測預警系統,實現探測水體及導水通道、評估注漿等工程治理效果、監測導水通道受采動影響變化情況等功能;第七十四條規定了煤層底板存在高承壓巖溶含水層,且富水性強或者極強,采用地面區域治理方法時,應當遵守的相關要求。四是汲取近年來典型的離層水害事故教訓,完善離層水防治措施。如:《細則》第六十九條明確了受離層水威脅礦井,應當開展的基礎工作和有效防治離層水的措施。 (三)進一步完善了煤礦水害綜合防治措施。在原《規定》第三條“防、堵、疏、排、截” 綜合防治措施中新增了“探”和“監”兩項措施,將“井下探放水”列為第四章,明確了“探”在水害防治措施中的核心地位和先導作用,并在第九條、第二十七條、第八十三條中補充完善了有關“監”的具體要求。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