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國外開來的遠期信用證中,規定利息或最終貼現費由買方負擔,但到期付款,開證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稅、因為根據有關國家或地方法律,對利息收入均課征所得稅。例如,巴黎國民銀行根據法國稅法第125條,擅自從付給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據法國政府征收所得稅的對象應是法國的企業和公民,而遠期匯票是由我國出口公司融資,利息規定由買方負擔利息,所以不應扣除利息所得稅。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類似規定,作為出口商應予充分考慮,電洽國外買方修改信用證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稅的條款。又如: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保險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根據信用證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一切險(allrisks)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戰爭(warrisks)條款,雖然這兩種險別可以同時投保,但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不能同時投保中外兩個保險機構,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應及時聯系客戶,刪除其中一個機構,然后再投保。
六.涂改信用證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涂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并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后,發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涂改痕跡,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后查明此證是經客商涂改后,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七.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社,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了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取我方出口貨物。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