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如何加強礦區用地整治,進一步推動礦區生態文明建設,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建立政府領導、主管部門負責,各方參與、統一管理的運行機制。建議國家、省(區、市)與各礦業生產相關城市的政府,成立礦區生態環境建設與土地整治領導協調小組,協調國土、發改、財政、稅務、農業、林業、環境、建設等相關部門的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統一編制礦區綜合整治規劃;推行統一(綜合)規劃、統一設計、統一計劃、統籌資金、統一監管、分步實施的管理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完善礦區生態環境建設與土地整治管理的長效運行機制。
盡快修訂、完善、強化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議在現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整合各方面對這項工作的共識,納入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使科學認識迅速轉化為國家意志的強制性規范或規定。建議將《土地復墾規定》升格為《土地整治條例》;《礦區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應升格為國務院發布的法規,并且將其更名為《礦區土地環境保護治理條例》;建議將土地損毀的定義擴寬,增加“污染”這一類型;應確保土地整治后的土地用作農作物用地、養殖用水面“綠色而無公害”,并為之制定標準;在《土地復墾條例》中,應增加土地整治基本程序的規定。除了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外,還應盡快出臺礦區生態建設與土地整治后土地利用相關的土地政策,以應對最新的現實情況,方便地方和企業有章可循。例如:企業采用礦區廢棄土地整治利用與調整建設用地布局指標掛鉤的特殊政策,采礦企業新增采礦建設用地占用耕地與基本農田指標及占補平衡的相關政策,采礦企業是否必須征用礦區破壞土地的有關特殊政策等等。在可信的調研成果基礎上,制定鼓勵礦區生態補償的法律法規。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問題,涉及公共管理的各個層面、各個領域以及各個企業,關系復雜,頭緒繁多。目前,制定生態補償法律法規的基礎條件已經成熟,特別是礦區生態環境建設與土地整治補償制度建設已迫在眉睫。因此,應盡快建立礦區生態補償法律法規。相應地,應盡快建立以礦區地質環境建設為基礎、以土地整治后土地合理利用為核心的礦區生態補償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