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區用地整治在法制和實踐兩個層面上積極推進
《礦產資源法》明確提出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防止污染環境……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土地管理法》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2015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在實踐層面,我國礦區生態環境建設與土地整治工作成效顯著,緩解了用地需求和耕地保護的矛盾。經國務院批準,2001年開始設立了礦山環境治理專項資金。土地整治資金自2003年后,每年可達1000多億元。1999年~2008年,全國累計新增耕地4163萬畝。礦區環境整治,已經形成不斷增加投入,中央和地方密切配合,各部門各司其職,各學科專家關注的形勢。
礦區的土地整治和生態復墾在實踐中探索出各種新的技術模式。例如,采煤塌陷區探索出多種整治復墾模式,如淺層塌陷區復墾耕地技術模式、深層塌陷區水產養殖技術模式、塌陷整治區人工林種植技術模式、塌陷區多元高效生態農業技術模式、塌陷區興建公園等娛樂功能技術模式等等。
完善法律體系,注重科技引導
2014年兩會期間,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生態文明建設關系人民生活,關乎民族未來”;“環境污染矛盾突出,是大自然向粗放發展方式亮起的紅燈”;“必須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下決心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務”。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