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無證勘查開采,勘查資質、地質資料造假,或者勘查開采未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等違法情形的,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其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偵查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規定。本解釋施行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釋施行后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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