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修訂法律應按照以下的工作方向:系統開展《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實施評估;深入研究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合理定位《循環經濟促進法》;深入研究行政管理體制,合理把握各部門的法定職責;把民間回收和市場利用體系有效納入法律規范;加快地方做法和經驗總結,把其納入法律規范!蓖貘P春說。
任樹本提出,《循環經濟法》修訂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一是必須堅持循環經濟的核心理念,鞏固循環經濟的法律地位。我們在法律修訂中,必須堅持從設計、生產、流通、消費、廢棄、再生等全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減少資源的消耗和廢棄物的產生,考慮資源利用方式和循環利用水平,堅持循環經濟內涵和法律地位不動搖。二是必須堅持從國情出發,強化法律的約束力。我國面臨著經濟增長和資源環境約束不斷強化的雙重壓力,經濟增長降速、發展方式粗放、結構性矛盾凸顯、資源環境約束強化的問題相互交織。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任務更加迫切,供給和需求不平衡、不協調的矛盾問題凸顯,急需增強相關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制力。三是必須堅持統籌協調,處理好在法律體系當中的定位。必須處理好《循環經濟促進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等等,要保持法律之間的銜接與協調。此外,為了增強法律的實際效果,必須對廢舊電器產品、建筑垃圾、餐廚廢棄物、包裝物等細分領域,通過條例和規章予以落實,從而形成縱向分層、橫向協同的循環經濟制度體系。四是必須堅持實踐檢驗標準,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國循環經濟工作逐步向縱深發展,已由理念走向實踐,在經濟各層面探索了較為成熟的模式,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園區循環化改造、產業循環式組合、企業循環式生產,以及循環型社會推進體系等方面,已有很好的實踐基礎,很多經驗和做法需要上升為法律和規范。此外,近年來國際上在循環經濟領域立法方面,也有不少新的成功做法,如果將一些適合我國國情的好制度、好做法引入作為法律條款制定出來,也可以推動我國循環經濟工作的開展。五是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增強法律的實用性!堆h經濟促進法》立法階段,處于我國循環經濟起步階段。由于沒有現成的經驗和模式,導致本法在制定當中出現了部分領域的制度空白,一些制度設計缺乏可操作性,違法成本偏低。如建筑垃圾等城市低質廢棄物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責任主體和運行機制,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責任范圍和法律手段等不夠清晰,影響了部分領域循環經濟的發展,急需通過修法來予以調整。此外,法律的修訂要統籌好資源性、環境性、公益性以及經濟性的關系,構建推動循環發展的長效機制。要積極發揮投資、稅收、財政、金融、價格等政策工具的綜合效果,打好投、貸“組合拳”,加快建立健全適合我國經濟發展和產業特點的循環經濟發展推進體系。建立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我們都認識到,循環經濟發展符合當前可持續發展、生態文明建設大的需求。怎么樣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用法律的手段、市場調節的手段都可以實現!堆h經濟促進法》與民事法、商法不太一樣,不是簡單地調解社會行為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跟環境保護法也不一樣,它帶有很強的公益性!敝袊鐣茖W院循環經濟重點實驗室主任齊建國表示。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