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寫項目成果報告,報送省地質研究所。項目成果報告的評審比照設計和預算的評審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承擔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應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及時匯交地質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等均屬于項目成果。國家出資形成的項目成果歸國家所有,其礦業權的處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承擔單位發生偽造資料、弄虛作假、不匯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或不提交項目工作報告等有關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不受理新開項目的申請、停止新開項目、終止續作項目等處罰,并記入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情節嚴重的,依法處以降低資質級別、減少資質類別直至吊銷地質勘查單位資質。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管理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上一頁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