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ㄈ┦〉刭|研究所組織立項論證;
。ㄋ模┦d對立項論證通過的項目組織會審。
第七條 根據省財政下達的項目預算,省廳向承擔單位下達項目任務書,并抄送項目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局。
第八條 承擔單位收到項目任務書后,按照國家有關規程規范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提交項目設計書送審稿。
第九條 項目設計審查由省地質研究所負責組織,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具有相應技術、經濟資格的高級專家擔任評委,并督促設計編制單位按專家意見對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修改后的設計經主審專家復核后按規定上報省地質研究所。
第十條 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前與省廳簽訂勘查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利益,并依法辦理勘查登記。
第十一條 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同時,要加強成礦預測和綜合研究,根據地質情況的變化及時提出設計修改建議;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并建立健全嚴格的質量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 項目實行專家監審制,省地質研究所聘請專家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審。市州國土資源局配合項目監審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項目工作區、工作年限、主要實物工作量、目標任務、預期成果和經費預算等需要調整的重大變更,由承擔單位正式行文報省地質研究所,省地質研究所再按規定程序報批。同意調整的,應按要求提交補充設計書。
第十四條 實行項目工作報告和綜合統計報告制度。工作報告分為季報、半年報(與二季度報合并)、年報(與四季度報合并)和專報。項目有重要進展或重大變化的應及時編制專報。工作報告以紙介質和電子文檔形式由承擔單位報送省地質研究所,同時抄送地質勘查單位主管局和項目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局。綜合統計報告按有關統計要求報送。
第十五條 承擔單位應在項目野外工作結束前30日,向省地質研究所提出野外驗收申請。省地質研究所在市州國土資源局的配合下,組成野外驗收組對項目野外工作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野外驗收應在工作現場實地進行。野外驗收的主要內容是設計執行情況,如實物工作量完成情況、勘查工作質量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并提交工作總結。野外驗收明確需補做野外工作的,承擔單位應按要求補做工作。不按要求補做工作的,不得轉入最終成果報告的編寫。承擔單位應負責提供野外驗收所需的全部資料。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