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試點縣(市、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情況按季度分別報送至中國銀監會和國土資源部。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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