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過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規定》(GB14585-93)、《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及《稀土生產場所中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39-2002)等法律法規要求,配套建設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
(四)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項目設計要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執行,消防驗收手續齊全。生產過程要嚴格管理,保證安全生產。
(五)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在B級及以上。
八、其他規定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設立的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
新建、改建和擴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項目應符合上述規范條件。
列入符合規范條件公告的企業名單,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相關政策將不予支持。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有關標準和行業政策、法律法規若進行了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x年x月x日起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原2012年7月26日公布的《稀土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33號公告)同時廢止。
(四)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稀土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稀土行業管理,發揮先進企業的示范和引導作用,推進稀土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設立的稀土礦山開發和冶煉分離企業(以下簡稱稀土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符合《稀土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的稀土企業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準入管理。有關行業協會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稀土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公告管理相關工作。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