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
制標準》(GB18599-2001)要求,屬于危險廢物的,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含釷、鈾等放射性廢渣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14500-2002)要求,嚴格進行管理。
(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達到《稀土冶煉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Ⅱ級水平;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七)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按規定制定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并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定期演練。
六、產品質量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產品質量法》,應當有獨立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有健全的質量檢驗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七、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會責任
(一)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建設項目必須具備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稀土礦山開發建設項目需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否則不得投入生產運行。健全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嚴格遵守安全評價和職業危害評價制度,達到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法律法規要求。
(二)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企業必須遵守《職業病防治法》,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具備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條件。完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安全供電、供水裝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設施。塵毒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