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未因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經濟類型的; (四)變更煤礦企業名稱的; (五)煤礦改建、擴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當在改建、擴建工程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者聘書);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提供改建、擴建工程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于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對于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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