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部對各地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對每年度指標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對超指標開采嚴重的。▍^、市)責令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減該。▍^、市)下一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暫停該。▍^、市)超指標開采礦種的礦業權配號。
部負責統一開發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企業生產電子臺賬,實行責任書在線備案、統計數據網上直報,逐步實現管理全流程信息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部負責解釋,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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