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CF法適用范圍
修改方案綜合了各方意見,擴大了DCF法適用范圍,除保留原來的適用于詳查及以上勘查階段探礦權評估、擬建(新建)和在建礦山的采礦權評估外,也可選擇用于賦存穩定的沉積型礦種的大、中型礦床中普查勘查區的探礦權評估以及具備現金流量法適用條件的(具備或可類比確定評估參數的)生產礦山采礦權評估。DCF法是收益途徑評估首選方法。
對DCF法能否適用普查階段礦權評估,目前尚有爭議,主要是認為普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發現礦床,普查資源量誤差很大,在評估其價值時應著重于該普查礦區的勘查前景而非眼前的資源數量?紤]到其僅限于沉積型礦種的大中型礦床中普查勘查區的探礦權評估,主要是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晉、陜、蒙、新等主要產煤區)煤層穩定、煤田總體已進行較高程度的勘查,在此較高勘查程度“背景”下的普查區類比估算得出的資源儲量大致可靠這些條件下適用,因此,為解決目前評估中的實際問題,作為一種嘗試,做出以上適用范圍調整,也有待實踐總結完善。
收益權益法
收益權益法是針對我國“雙小”礦(礦床儲量規模和礦山生產規模均為小型)財務或經濟評價資料欠缺或不規范等條件下推出的,該方法存在對具體礦床開采條件等考慮不足等問題,評估計算可能過于簡單化。但因該方法所需參數少、應用簡單(也能避免評估結果的“隨意性”),目前采用較為普遍,但有“過度”使用甚至超范圍使用。因此,有建議取消或限制使用本方法?紤]到評估的歷史延續性和方法選擇的多樣性(采用多種方法評估區間值時也可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法),且對服務年限較短的礦業權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評估結果偏小甚至出現負數問題(相對于收益權益法),故《修改方案》保留收益權益法,同時,為解決該方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及目前該方法使用“過濫”問題,《修改方案》限定該方法適用范圍,具備DCF法等適用條件的(具備或可類比確定評估參數的),不使用收益權益法。
《修改方案》討論過程中,有建議在收益權益法原有計算公式的基礎上增加兩個調整系數即資源質量系數(主要是針對金屬礦種的品位)和開采條件調整系數,或者擴大權益系數的區間?紤]到金屬礦品位品級等資源質量在產品價格中反映,開采條件復雜程度屬成本因素,已在權益系數中反映,因此,增加兩個調整系數似與原有的權益系數重復。至于調整權益系數的區間問題,方案第一稿曾考慮過,因區間大可能造成隨意性大、有失嚴謹性、評估定量難等問題,且此方法可通過調整時點價格、限制使用范圍等辦法處理,故暫不修改。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