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規定
(八)石油、天然氣、煤成(層)氣、頁巖氣和放射性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協議出讓管理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九)《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中關于礦業權協議出讓的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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