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目前我們在審計和巡視過程中,在礦產資源領域,這種事情確實也遇到很多。國土資源系統干部也因此被抓很多,就是因為涉及到國有資產流失。針對這一罪責怎么認定,審計部門和紀檢部門也都征求了國土資源部的意見。我們堅持認為,如果國家財政資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有投入,也確實找到了礦產地或者說找到有價值的礦種,經過礦業權價款評估,就一定要交相應的價款。這個制度沒有變。但是,問題難就難在是否找到了有價值的礦產地和有價值的礦產,這個事情要依據當時的歷史真實材料來證明到底打沒打過鉆,做沒做過重型工程和其他工作等等。有些調查工作可能是上個世紀50年代做的,而當時參與施工的人員已經不在了,這種情況就不好核定,只能依據現有的資料和有限的證據來衡量。如果是就要交,不是就不需要交。但這的確是一個很難的事,而且涉及到各方的利益。
第三,關于價款評估以及補交價款的問題,國土資源部正在考慮推出一些新的改革辦法來緩解巨額價款交納帶給企業的壓力。比如分期、分階段,或者是隨著礦山的開采收入變化來隨時調整。最終目的就是要給出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既要考慮企業的實際困難,又要維護價款收入的權威性。這個制度我們正在研究,目前還沒有成型。
問:還有三個問題請教。第一,針對“國家出資”這一標準如何來界定?第二,對于“國家出資”這一項,舉證責任應該在官方,如果政府不能提供證明國家財政在所涉及的有價值的礦產地上面出了多少錢,做了多少地質工作,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可能產生不利后果的是官方政府而不是礦業權人?第三,目前,國內政策是允許礦業權價款分期交納的。但是,因為現在如果價款很高的話,按照相關規定是要收一定比例的資金占用費的,而且這個是等同于同期貸款利率。這是非常高昂的財務成本,也已經成為每個礦山最大的財務壓力。是否有一個更好的途徑來幫助企業解決這一問題,減輕企業的壓力?
于海峰:先說最后這個問題。關于財務成本,我們了解到的情況是,國內一些主要的鐵礦企業在這方面的負擔的確比較重,和世界其他國家相比也是比較重的。因為最近鐵礦石價格偏低,并且稅費的比例占到整個收入37%,這導致很多中小型的礦山已經難以為繼。所以這個應該引起重視。我們初步的想法是制定一個合理的機制,隨著市場進行調節。另外要給企業一個特殊時期的政策扶持,而不是一味嚴格收稅或者收費,以此來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