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區域礦產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區域地球化學調查、航空遙感地質調查和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區域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環境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等地質調查工作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附錄的修改,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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