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U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
。ǘ└淖兛辈楣ぷ鲗ο蟮;
。ㄈ┙浺婪ㄅ鷾兽D讓探礦權的;
。ㄋ模┨降V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條 探礦權延續登記和變更登記,其勘查年度、探礦權使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連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者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報送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由登記管理機關核定其實際勘查投入后,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ㄒ唬┛辈樵S可證有效期屆滿,不辦理延續登記或者不申請保留探礦權的;
。ǘ┥暾埐傻V權的;
。ㄈ┮蚬市枰蜂N勘查項目的。
自勘查許可證注銷之日起90日內,原探礦權人不得申請已經注銷的區塊范圍內的探礦權。
第二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對探礦權人要求保密的申請登記資料、勘查工作成果資料和財務報表,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