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規范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行為,促進本市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市(地)縣(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年檢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年檢工作堅持書面為主,實地檢查為輔的原則,實地檢查項目數不得低于本行政區域項目總數的20%.
第五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探礦權、采礦權人年檢檔案.
第六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礦業權人年度檢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年度檢查意見.
第七條 探礦權人"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年度報告"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報市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采礦權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書"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報市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市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證的,報自治區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探礦權人年檢內容包括:
(一)探礦權人登記備案情況;
(二)設計實施情況;
(三)勘查資金投入情況;
(四)勘查工作進展情況;
(五)探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
第九條 探礦權人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向市、縣(區)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年檢資料:
(一)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年度報告;
(二)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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