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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違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處罰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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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嚴肅處理違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的案件,保證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證管理制度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偽造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企圖蒙混進口或出口貨物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偽報進出口貨物品名、規格等,借以逃避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借以逃避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沒收貨物,或責令退運,不準出口,并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將一般貿易項下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偽報為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或以其他名義進口,借以逃避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進口少報多進,出口少報多出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除沒收多進或多出的貨物(有溢短裝規定的除外),并處有關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在非許可證管理商品中混藏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沒收許可證管理商品,并處有關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第四條涂改進口許可證品名、規格、數量、有效期等內容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涂改出口許可證品名、規格、數量、有效期等內容的,沒收貨物,并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 對非法冒用進出口許可證的,其進出口貨物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申報進口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關許可證的,沒收貨物或責令退運,如按海關規定期限補交進口許可證的,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罰款;申報出口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關許可證的,沒收貨物或責令退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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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違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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