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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違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處罰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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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經海關同意具保放行,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補交許可證,如屬于無證進出口,騙取海關具保放行的,處沒收貨物或追繳貨物等值價款,如屬超期交驗的,處貨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罰款。 第七條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經主管部門批準轉內銷處理的,應視為一般進口貨物,其中屬于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規定補領進口許可證。不能補交進口許可證的,處貨物等值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罰款;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內銷的,沒收貨物或追繳內銷貨物的等值價款,可以并處有關貨物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罰款,或者應繳稅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罰款。 前款所涉及的料、件、成品、半成品,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的,按第八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轉為內銷處理的,應視為一般進口貨物,按規定補領進口許可證,不能補交進口許可證的,沒收貨物或追繳內銷貨物的等值價款,可以并處有關貨物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罰款或者應繳稅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罰款。 第九條故意采取分簽合同、分口岸或分批進口的方式,逃避許可證管理,證據確鑿的,視情節分別按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論處。 以維修為名進口汽車、家用電器等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的零配件,直接組裝整車、整機證據確鑿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對違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進口高檔消費品或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出口國家緊缺物資的,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對各級經貿管理部門違反規定的授權范圍或不按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規定簽發的許可證,海關有權不予受理,有關貨物不準進口或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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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違反|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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