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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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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明確有關各方責任,適應國家對外貿易的需要,制定本規。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及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主管全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事業。 第四條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必須貫徹安全、準確、迅速、經濟和文明服務的方針,積極發展門到門運一輸。 第二章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的開業審批 第五條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是指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航運企業、港口裝卸企業及其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 第六條設立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航運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主管部門審核,報交通部審批。 第七條設立港口國際集裝箱裝卸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交通部備案。 本辦法發布后新設立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應當經設立該企業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交通部備案。 對外經濟貿易系統新設立的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的審批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對外經濟貿易部另行制定。 第八條設立國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須經交通部審核同意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對外經濟經貿部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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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海上|國際|集裝箱|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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