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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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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承運人及港口裝卸企業,應當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門報送運輸統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相關的各方應當及時相互提供集裝箱運輸信息。 第四章交接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承運人與托運人或由貨人應當根據提單確定的交接方式,在碼頭堆、貨運站或雙方商定的其他地點辦理集裝箱、集裝箱貨物交接。 第二十四條參加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承運人、港口裝卸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集裝箱交接: (一)海上承運人通過理貨機構與港口裝卸企業有船邊交接; (二)經水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與水路承運人在船邊交接; (三)經公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與公路承運人在集裝箱碼頭大門交接; (四)經鐵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或公路承運人與鐵路承運人在裝卸場交換。 第二十五條集裝箱交接時,交接雙方應當檢查箱號、箱體和封志。重箱憑封志和箱體狀況交接:空箱憑箱體狀況交接。 交接雙方檢查箱號、箱體和封志后,應當作出記錄,并共同簽字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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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海上|國際|集裝箱|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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