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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和盧森堡口岸通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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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和盧森堡口岸通關介紹 比利時和盧森堡作為歐共體成員,對從歐共體以外國家進口的商品實行歐共體制定的共同對外關稅稅率。關稅稅率分為自主稅率和協議稅率兩類,自主稅率適用于從那些不享受協議稅率的國家進口的商品,協議稅率適用于從與歐共體簽有享受最惠國待遇協議的國家進口的商品。自主稅率相對高于協議稅率。兩國對進口的制成品征收5%一17%的關稅,對進口的大部分原料則采取低稅和免稅。兩國對大多數進口商品征收從價稅;對酒精、啤酒、食糖及含糖制品、石油天然氣及其它液化氣、煙草制品等產品征收共同的貨物稅;比利時和盧森堡兩國都對傾銷產品的進口征收反傾銷稅。我國商人和代理機構根據進口物品的關稅類別進行預報或咨詢,內容應包括物品描述,如果有物品的說明書更好,必要時還應向海關提供樣品。預報表格應寄往海關的有關部門,若海關當局認為貨物價值申報不足,進口商有權選擇專家對貨物估價;如果所估價值比申報價值不高于5%,則按申報價征稅;如果估價比申報價高出5%,則按專家估價征稅;如果專家估價超過中報價的10%,則要處以50%的額外罰款。進口商如果對海關處罰不服,可直接向海關主管部門審訴。 進口許可 比利時和盧森堡同許多國家一樣對進出口商品有非關稅控制,對來自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某些產品實行進口許可證的制度,但對大數商品來說,取得進口許可是比較容易的。兩國對來自歐共體成員國以外的紡織品均規定了不同的進口限額。此外,比盧經濟同盟還對進口的鋼鐵產品實行最低限價制度。比盧管理委員會有權頒發貿易許可證,決定進口政策,現在已經把頒發進口許可證的權力移交給比盧兩國的進出口管理部門。 進口單證 商業**:應為一式三份,內容包括裝運日期及裝運地點;賣方和買方的姓名及地址;運輸方式;編號;對物品的確切描述,例如根據物品種類、質量、數量、等級、重量(以公制表示的毛重和凈重)要特別強調與物品增值或降值有關的因素;雙方協定的價格,包括物品單價和總費用(FOB價格加上運輸、保險和其它費用等);交貨和支付條件以及運輸企業負責人的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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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比利時|盧森堡|通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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