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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和盧森堡口岸通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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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書: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產地證書。但是辦理進口許可證或信用證時進口商需提供產地證書。有關證書的形式和內容并無特殊規定,但內容應當由進口商提出要求。產地證明應該由商會確認,并存留一份備案。 提單:提單通常應標明運輸企業的名稱、收貨人的姓名及地址、目的港、對物品的描述、運費及其他費用、整套的提單號碼、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日期和簽字。提單內容必須與**及包裝相符合。并標明提貨聯系人的姓名?者\貨物應用空運提單。 報關與入境 進口物品必須在到達后24小時內由承運人向海關做第一次申報。第一次申報后14小時內由收貨人或代理人第二次申報。貨物卸下后5天內允許按常規向海關申報,但是在運輸單據到達前不能結關。如果需要的話,報關時應向海關提供進出口許可證。比利時和盧森堡對準備再出口的商品免收關稅和其它稅。但是再出口商品所進行的全部或部分加工(包括裝配、修理),除在共同體銷售外,免收關稅和其它稅。關于再出口商品進口的申請,可以向比利時財政部管理中心和盧森堡海關提出。 在比利時和盧森堡的港口和機場,例如安特衛普、根特、布魯塞爾和奧斯坦德等地方,都有為過境商品和再出口商品設立的倉庫。這些倉庫根據進口商品的性質,海關的分類和存儲時間長短等分為二種類型: 1、海關保稅倉庫。此類倉庫受海關當局管理,貨品可在此無限期存放且存放期間不用付關稅。存放在該倉庫的物品在經過當地海關批準后,可以進行重新包裝,分類等加工。 2、私人倉庫。此類倉庫存放海關已檢查但未征稅商品,存放期間也受海關管理,且須繳納進口稅保證金; 3、自由過境倉庫,是專為進口免稅而待轉運之物品,即過境商品所設的倉庫。海關以臨時檢查方式對所存物品進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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