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電力系統無線電通信運行管理規程
ZB M00 001-89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1989-12-20批準 1990-06-01實施
1 總則
1.1 本規程適用于電力系統專用通信網。
1.2 無線電通信是電力系統通信的組成部分,是保證電網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及實現電網調度自動化和管理現代化的技術手段之一。
1.3 本規程所指的無線電通信(包括固定業務和移動業務)是由中心臺、中繼臺、分臺、便攜臺等組成,工作在27~1000MHz頻段內的區域性通信。
1.4 各級電力部門可根據電力調度、生產指揮、線路作業、緊急搶險等需要,因地制宜設置規模不同的無線電通信網。
組建無線電通信網要經過可行性論證、工程設計,并向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申報有關手續。
1.5 制定本規程的目的:
1.5.1 明確各級電力部門無線電通信運行管理的職責分工;
1.5.2 明確無線電通信系統的運行質量標準和設備電氣性能標準;
1.5.3 加強運行技術管理,保證通信質量;
1.5.4 加強維護,迅速、準確地排除電路與設備故障,確保通信暢通;
1.5.5 保障人身、設備安全,嚴守通信保密制度。
2 管理職責
2.1 各級電力部門對無線電通信必須加強領導,分級負責,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并設置專職人員負責無線電通信運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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